根据公司《职工招聘管理办法》中相关规定,现对被确认为拟录用人员在正式录用前进行公示,如下:胡德国,男,1981年7月出生,汉族,大学本科学历,2005年7月参加工作。拟为转底炉事业部冶金尘泥治理技术人选。对以上公示情况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6日内向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(党委组织部)反映。反映可采用面谈、来信(函)或来电等方式。联系地址: 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(党委组织部),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943号8楼邮 编: 201999联系电话: 021-36588698 2021年8月20日 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
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九龙社区JL-4-27部分地块(以下简称“地块”)位于瑞安市台新路与陈岙河交界处的东南侧区域。地块西至陈岙河,东至龙江路,南至罗梅大道,北至昌吉路,占地面积为 13746.61m2(约20.62亩)。地理位置为东经 120°44'53"至 120°44'58",北纬 27°50'47" 至 27°50'52"。地块于2000年之前作为农田使用,2000年后,地块内农田逐渐改造,在地块内建起零星工厂,2010年后,地块内成立陈岙村电镀中心,存在多家电镀、机加工企业,后开发为绿地(G),于17年夷为空地;地块东、北、南侧区域于14年后逐渐开发为居住用地(R)、工业用地(M)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(B)。西侧区域曾于14年前为陈岙村东岙垟工业区所在地(M),包括数家电镀厂、机车部件公司及五金企业,地块未来规划类型为居住用地。根据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,重金属11项(氰化物、铜、镍、锑、铅、镉、铍、砷、汞、钒、钴)和挥发性有机物甲苯、总石油烃在土壤样品中有检出,其中铜、镍、钴的检出浓度均高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,铜的样品超标率为2.6%,最大超标倍数为0.07,镍的样品超标率为13.2%,最大超标倍数为4.51,钴的样品超标率为2.6%,最大超标倍数为0.48,其他检出的重金属类物质、挥发性有机物及总石油烃均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。根据地下水样品的检测结果,重金属7项(铜、锑、铍、钴、镉、镍、砷)和挥发性有机物5项(苯、甲苯、乙苯、间&对-二甲苯、邻二甲苯)在地下水样品中有检出;其中镍、钴的检出浓度高于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IV类水标准限值,超标倍数分别为65.8和4.65,其余重金属类物质、挥发性有机物的检出浓度均低于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 2017)IV类水标准限值;半挥发性有机物、有机农药类在地下水样品中未检出。后续工作建议:根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,土壤及地下水超标污染物质主要为铜、镍、钴,与地块历史用作电镀、五金加工企业的事实相符,历史生产活动对于地块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,且经调查后判定不符合后续开发作为居住用地的要求,需要开展地块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。
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1-04地块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铁路村,占地面积为58932.0m2(约88.4亩)。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,地块原土地权属人为国有用地(11446.3m2)和铁炉村村民小组(47485.7m2);根据《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控制性详细规划》(2020年10月),该地块拟转型为居住用地(R2),后续建设及地块权属为瑞安江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6〕47号)、《关于印发<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浙环发〔2018〕7号)等文件规定和精神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通过对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1-04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: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1-04地块在本报告前文确定的评价原则及方法下,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检出指标均低于选用筛选值。依据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)和《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要求,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;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-T14848-2017)(Ⅳ类)标准限值及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》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。
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2-01 地块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垟村,占地面积为23543.34m2(约35.3亩)。地块东邻飞云江,飞云江与地块之间有约10m宽的防汛通道,防汛通道边有杂草,且长势良好;南侧是02-15地块,现为空地;西侧紧邻飞云西路;北侧是01-04地块,现为空地。地块于上世纪90年代之前为农田,1993年1月15日成立瑞安市飞云石油溶剂厂,位于地块内东北角,建筑面积为1020.46m2,经营范围包括溶剂石油、溶剂柴油,主要以储存为主,不涉及生产,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;码头仓库是附近居民搭建用于临时储存,不涉及生产;地块内厂房及住宅建筑均已于2020年10月拆除。根据《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控制性详细规划》(2020年10月),该地块拟转型为居住用地(R2),后续建设及地块权属为瑞安江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6〕47号)、《关于印发<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浙环发〔2018〕7号)等文件规定和精神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通过对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2-01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: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2-01地块在本报告前文确定的评价原则及方法下,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检出指标均低于选用筛选值。依据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)和《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要求,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;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-T14848-2017)(Ⅳ类)标准限值及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》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。
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块(以下简称“地块”)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码道村。总用地面积为35187m2,其中03-06地块面积7820m2(其中住宅和商铺面积为2700m2),03-07a地块面积19405m2(其中住宅、空地和商铺面积为13100m2)和03-07b地块面积7962m2(其中住宅面积为2100m2)。根据《瑞安市南滨江景观带一期改造工程土地征收示意图》(详见附件十),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,地块内工业用地区域属于国有用地,占地面积为17287m2;居民住宅和商铺均属于用地,属于村民小组集体,占地面积约17900m2。根据《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控制性详细规划》,03-06、03-07a地块拟转型为住宅用地,03-07b地块拟转型为商业用地。后续建设及地块权属为瑞安江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、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6〕47号)、《关于印发<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浙环发〔2018〕7号)等文件规定和精神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,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通过对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:瑞安市南滨江单元(0577-RA-JN-06)03-06、03-07a和03-07b地块在本报告前文确定的评价原则及方法下,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检出指标均低于选用筛选值。依据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)和《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要求,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;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-T14848-2017)(Ⅳ类)标准限值及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》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。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。
上海市宝山区吴淞产业特定区-3单元(BSPO-0903)01街坊01-02地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 1269号,北至北六路,南至北五路,西至北泗塘河,东至同济路,面积约为 78839m2(约 118 亩)。历史上为宝钢特钢初轧厂,1961年建成并开始投入生产,至2013年,由于宝钢特钢产品结构战略性调整,地块内生产活动陆续停止,目前,除主体厂房结构外,厂房内部相关设备、设施已拆除完毕。根据《上海市宝山区吴淞产业特定区-3单元(BSPO-0903)01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》,该地块后期拟规划为教育科研办公用地(C6C8),属于建设用地的第二类用地类型。受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委托,2019年8月,项目组开展了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,2020年3月至4月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现场工作,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送至实朴检测技术(上海)股份有限公司。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,采用专业判断法,在地块内共设置19个土壤监测点位和20个土水复合监测点位,总共采集132个土壤样品(含12个平行样),23套地下水样品(含2个平行样),1个运输空白样品和1个设备淋洗样品。在地块东南方向300m未开发的绿地中设置了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。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分析了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45项必测指标及35项选测指标,其中选测指标包括3项重金属、4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14项有机农药、1项石油烃和3项多氯联苯。通过对地块的土壤与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进行评估,结果表明:土壤中重金属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、有机农药、多氯联苯和石油烃的检出浓度均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类用地筛选值;地下水中重金属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机农药低于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IV类限值,石油烃低于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》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。综上所述,经过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,确认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,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。
月浦镇06-01地块再生能源利用中心场地初步调查项目公示信息月浦镇 06-01 地块宝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宝之云 IDC 产业基地东北角的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的 1 号炼铁炉工厂,东北靠近浦钢七路、东南靠近三钢一路、西北靠近三钢三路,西南靠近炼铁十路,总占地面积为135000 m2(约 203 亩),为 1 号炼铁炉工厂的大部分区域。根据宝山区宝山再生 能源利用中心项目规划方案《宝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项目选址专项规划》,场地 未来将规划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,用于宝山区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,属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二类用地类型。上海宝发环科技术有限公司受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,于 2019 年 8 月20 日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走访,发现场地内无规则堆放有角铁、钢筋、轻薄料等杂物,8 月 22 日开始到 9 月 3 日宝钢股份派人对现场进行清理,9 月 3 日下午双方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具备进厂条件。于 2019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15 日对该场地进行了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、点位布设、样品采集及委托检测工作。本项目根据场地资料信息、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情况,按照专业判断布点法对该场地进行了布点采样,完成了该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采集工作。主要工作汇总如下:在项目场地布设 72 土壤监测点,在 1 号炼铁炉的其他区域布设 30 个土壤监测点位,共布设了 102 个土壤监测点位。采用 GXY-1C 型 30 钻机进行了钻探, 共采集了 936 个土壤样品,送检 324 个土壤样品(含 18 个土壤平行样品);在场地安装 22 口地下水监测井,在 1 号炼铁炉的其他区域安装 8 口地下水监测井,共安装了 30 口地下水监测井,共采集并送检 32 套地下水样品(含 2 套地下水平行样品);1 个设备淋洗样品和 3 个运输空白样品;在场地边界外北侧设置了 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,送检 3 个土壤样品和 1 套地下水样品。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均送往具有CMA 与CNAS 资质的上海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分析。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、地下水样品和设备淋洗样品分析参数包括:pH 、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 45 项基本项目和 33 项其他项目,其中 45基本项目包括 7 项重金属、27 项挥发性有机物和 11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;其他项 目包括 4 项重金属、4 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0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14 项有机农药类和石油烃(C10-C40);运输空白样品分析参数为挥发性有机物(共 31 项)。土壤环境质量依据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估;地下水环境质量依据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的 IV 类水质标准进行评估,对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缺少的标准的监测因子其他标准进行评估。本场地现场调查、采样、测量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,汇总如下:本次钻探深度的岩土分为 3 层,分别为杂填土、粉质黏土和淤泥质粉质黏土,不同点位土层厚度略有差异;根据 2019 年 9 月 14 日和 9 月 15 日现场测量得到的数据,场地内地下水位埋深范围为 0.29 m(MW1)~2.41 m(MW26)。根据本场地各监测井布设位置及地下水水位标高,地下水大致从西向东方向流动。本项目地块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(重金属、六价铬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、有机农药类和石油烃(C10-C40))的检测浓度均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类用地筛选值。地下水样品中检测因子(重金属、六价铬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、有机农药类和石油烃(C10-C40))除了钒、总石油烃(C10~C40)、1,1-二氯乙烷和 2-氯酚外的检测浓度均不高于《地下水质量标准 GB/T 14848-2017》中的 IV 类标准限值。钒、总石油烃(C10~C40)、1,1-二氯乙烷和 2-氯酚的检出浓度低于相关标准值。综上,本项目地块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:该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二类用地的标准要求,可以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开发利用,无需开展下一步的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。